【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汉寿公安查处两起安全生产领域案件
2022-10-28 19:34:22          来源:汉寿公安 | 编辑:黄学丽 | 作者:娄佳          浏览量:16069

为严防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汉寿公安坚持以打开路、以打促防,严字当头、实字托底,及时消除潜在安全隐患,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幸福感。

案例一

2022年10月25日,汉寿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联合县燃气办对全县燃气行业进行检查时发现,汉寿县龙阳镇居民刘某初(男,身份证号码:432423195610XXXX53,户籍地:湖南省汉寿县龙潭桥镇文武桥村田家冲组)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在自己家中非法储存大量液化石油气并销售给周边群众,存在极大安全隐患,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刘某初行政拘留十日。

案例二

近日,李某峰(男,身份证号码:432423196709XXXX17,户籍地:湖南省汉寿县太子庙镇永兴村)在未经环保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在太子庙镇永兴村擅自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极大的污染了环境,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李某峰行政拘留五日。

法律链接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一)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三)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的;

(四)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六)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一审  黄学丽

二审  朱自刚  张智峰

三审  彭庭毅

责编:黄学丽

来源:汉寿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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